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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北京参保单位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

2025-01-03 09:15:57


关于发布参保单位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

  为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我市近期出台了适当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实际工作,现就参保单位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通告如下:

  一、延长缴费的险种范围

  延长缴费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保险。

  二、可延长缴费至3月底的具体办法

  适用的对象

  1.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

  2.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单位

  1.此次延长缴费,主要对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适当延长。延长缴费期间,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

  2.因国务院办公厅调整春节假期,部分参保单位原定1月31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自然顺延,同样适用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的规定。

  3.补缴期限和途径

  对于延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

  自2月17日起受理补缴业务,推行网上申报补缴。推广不见面补缴,对于暂无法网上申报补缴的业务,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各区经办机构提出,并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直接通过银行扣款实现补缴。因特殊疑难情况确需到现场补缴的,参保单位可提前与各区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

  1月、2月仍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按月进行统一缴费。凡未成功缴费的人员,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不受6个月待遇等待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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