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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解读
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昨天,市社保局召开新闻说明会,详细解读新条例的九大变化。
强化 1
单位缴费比例
从10%调整为13%
根据《条例》规定,深圳养老保险缴费有两个方面做出调整。首先,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二是最低缴费基数方面,取消了本市户籍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规定,即无论深圳户籍或是非深圳户籍职工,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但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
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说,之所以将单位缴费调整为13%,是因为根据国家政策,参保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单位缴费部分要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2% 转移资金,同时我市需按缴费总额的0.9%向广东省上缴调剂金,因此,如果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3%,则参保人离开深圳时,需要从其他参保人缴费中给予补贴,会对其他参保人不公平。
强化 2
市外参保年限
可与本市缴费年限合并
原来的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必须是通过调工、调干形式进入深圳的,原有工龄才能够视同社保缴费年限,与深圳参保年限续借。
此次条例修改后,这些门槛和限制全都取消。
强化 3
非深户在深圳
也可延缴延退
《条例》调整了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据了解,目前深圳的政策仅限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延缴延退。《条例》修改后规定,其适用范围需要扩大至非本市户籍员工。
强化 4
因工致残参保人
可领病残津贴
此次条例还调整了养老保险待遇结构。首先是增加了病残津贴的项目。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领取病残津贴。
其次,明确了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条件。即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6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具体标准将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对于按广东省的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参保人,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本市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0年,按广东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黄险峰说,因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同,因此不同的计发办法其最终的待遇也相应有所区别。
第四,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可享受每月300元的调节金。
最后,201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基金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如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符合本市医疗保险的规定,退休后不再缴费仍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强化 5
企业违法成本
将加重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拒绝接受社保稽核的,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20%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收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作为缴费基数征收。超出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强化 6
挂靠参保
将对用人单位处罚
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实际工作中,发现有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挂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情况。甚至有空壳公司专门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挂靠参保或者虚假参保。
《条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