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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遇车祸单位未办工伤保险该应该如何赔偿?

2025-12-26 12:51:36


上班途中遇车祸,诏安某镇卫生院职工许某身亡,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因为卫生院未给许某办理,家属在获得车祸肇事方40多万元的赔偿后,起诉卫生院,最终又获得工伤赔偿40多万元。一起事故,为何能获得两份赔偿车祸与工伤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这样的赔偿是否重复我们请律师为您一一解答。

上班遇车祸身亡 单位不给工伤赔偿

许某生前是诏安一家卫生院的聘用职工。该卫生院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属职工未参加工伤。去年3月22日上午,许某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经漳州市劳动和依法认定为工伤事故。

在获得40多万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许某的家属起诉卫生院,索要工伤损害赔偿。卫生院认为,他们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而且,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无法实现的前提下,工伤保险才给予补偿。像许某这样的情况,他们不需要赔偿。最后,法院判决,卫生院应当赔偿。

近日,案件判决生效后,卫生院向诏安县检察院申诉,经检察官释法说理,支付了40多万元的工伤待遇。

单位未办工伤保险 应承担相关赔偿

律师认为,作为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镇卫生院的法定义务。按第六十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车祸与工伤赔偿 为何不算重复

纪娟律师认为,依照相关规定,重复保险的各赔偿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但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不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是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属于民事领域。工伤损害赔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属于行政领域。

因此,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和用人单位工伤待遇。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

退休再工作 为何不算工伤

律师介绍,公民从16岁开始获得法定的劳动权利,女性一般在50岁退休,男性60岁退休,特殊工种可以推迟5年。公民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就终止了,公民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如果退休后的公民还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两者之间就是属于劳务关系。确定劳务关系后,如果公民在工作时间,因他人原因造成身体损害,属于普通的人身损害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不再属于劳动部门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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