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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工伤保险最新规定:赔偿标准、范围、流程

2025-12-12 09:09:23


【导读】:小编从鹰潭市人民政府官网和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了解到2019年鹰潭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将有所调整,下面为您整理了2019年鹰潭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范围、流程的相关介绍。

2019年鹰潭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医疗住院赔偿标准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符合三项目录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的核定标准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急救处置期间先到就近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或因工外出离开本市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就近在当地医疗机构急救就医,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三项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项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无法满足工伤职工急救、抢救需要的,可以使用三项目录以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有关费用经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日5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赔偿标准

工伤职工受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受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发工资包括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伤职工受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受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

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以支付护理费方式代替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由就诊医疗机构确认,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后的60%。

2019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0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6元。

三、转外就医赔偿标准

在以下交通工具中选择转外就医出行的交通方式: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从本市到转外就医地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交通工具费用标准,根据实际票据金额核定,超过前述标准的,按照前述标准核定。

工伤职工转外就医的,考虑路途、住院床位紧缺需要等待等因素,给予在外地就医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最长不超过7日;

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食宿费,与转外就医地市内交通费合并计算,定额支付,标准为每日350元。

四、工伤康复与辅助器具赔偿标准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康复治疗或者协议医疗机构建议康复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治疗确认,经确认后,工伤职工可以至与市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市劳鉴委确认需要康复治疗的,应当至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康复治疗结束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工伤康复期满后仍需继续康复治疗的,由协议康复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经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市劳鉴委申请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康复期纳入停工留薪期管理,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协议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在康复治疗前将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职工在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所需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劳鉴委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经确认后,在与市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的辅助器具目录和限额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首次进行辅助器具配置的;

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维修、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

工伤职工在辅助器具规定使用年限内需要维修,或在规定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更换的,经经办机构核定后,所需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伤残赔偿标准

2019年一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的伤残津贴分别为:一级468元、二级442元、三级416元、四级390元、五级364元、六级312元。调整后一至六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分别为3396元、3207元、3019元、2830元、2641元、2264元。

六、工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亡职工死亡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在工亡职工死亡后出生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出生当月起支付。

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时,如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有关数据核定待遇,待上一年度的有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有关数据公布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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