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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法律依据是什么?扬州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项目和标准

2025-12-02 15:01:36


一、扬州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二、扬州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项目和标准

  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0元、206元、201元、199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不低于170元、15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每人每月分别调整为3167元、2534元、1900元。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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