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待遇保障政策调整
2025-12-02 15:01:26
扬州市医政策2020
各县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统一和规范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及待遇保障政策,提升参保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获得感,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完善和统一全市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待遇保障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统一市内就医政策和报销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扬州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需要办理转诊等备案手续,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现行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等级的报销比例执行。
二、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报销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市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其报销比例按照我市现行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等级的报销比例执行。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应当在办理异地就医零星报销医疗费用前予以补办备案手续。对补办到位的,参照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相关待遇执行。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或救治医疗机构认为须立即治疗,就近在市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提供盖有急诊专用章的病历等材料,仍按照我市现行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等级的报销比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