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
吉房金委字〔2020〕4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5月19日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0日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
(2009年4月1日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 2020年 5月19日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建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省住建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是指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退休职工、外籍职工。
第三条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