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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5-12-07 10:57:54


    

  吉房金委字〔2020〕4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5月19日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0日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

  (2009年4月1日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 2020年 5月19日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建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省住建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是指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退休职工、外籍职工。

  第三条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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