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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支付条件 |
支付标准 |
支付方 | |
医疗费 |
治疗工伤所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药品、住院服务标准目录 |
|
工伤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住院治疗工伤的 |
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
工伤基金 |
交通费和食宿费 |
交通费为工伤职工从统筹地区至就医所在地往返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 |
工伤职工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凭据据实报销 | |
食宿费为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产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 |
在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规定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天200元)内按凭据据实报销 | ||
工资 |
治疗工伤 |
原工资福利不变 |
用人单位支付 |
护理费用 |
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费用 |
用人单位支付 | |
工伤康复的费用 |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
工伤基金 |
1-4级工伤
工伤待遇项目 |
支付条件 |
支付标准 |
支付方 | |
医疗费 |
治疗工伤所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药品、住院服务标准目录 |
|
工伤基金 | |
生活护理费 |
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
完全不能自理 |
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工伤基金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0%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
伙食补助费 |
住院治疗工伤的 |
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
工伤基金 | |
交通费和食宿费 |
交通费为工伤职工从统筹地区至就医所在地往返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 |
工伤职工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凭据据实报销 | ||
食宿费为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产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 |
在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规定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天200元)内按凭据据实报销 | |||
工资 (停工留薪期) |
治疗工伤 |
原工资福利不变 |
用人单位支付 | |
工伤康复的费用 |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
工伤基金 | ||
伤残补助金 |
1级工伤 |
27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基金 一次性支付 | |
2级工伤 |
25个月本人工资 | |||
3级工伤 |
23个月本人工资 | |||
4级工伤 |
21个月本人工资 | |||
伤残津贴 |
1级工伤 |
本人工资的90% (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基金补足 ) |
工伤基金 按月支付 | |
2级工伤 |
本人工资的85% (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基金补足 ) | |||
3级工伤 |
本人工资的80% (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基金补足 ) | |||
4级工伤 |
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基金补足 ) |
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发给伤残津贴;由本人提出,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基金支付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待遇项目 |
支付条件 |
支付标准 |
支付方 | |
医疗费 |
治疗工伤所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药品、住院服务标准目录 |
|
工伤基金 | |
生活护理费 |
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
完全不能自理 |
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工伤基金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0%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
伙食补助费 |
住院治疗工伤的 |
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
工伤基金 | |
交通费和食宿费 |
交通费为工伤职工从统筹地区至就医所在地往返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 |
工伤职工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凭据据实报销 | ||
食宿费为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产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 |
在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规定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天200元)内按凭据据实报销 | |||
工资 (停工留薪期) |
治疗工伤 |
原工资福利不变 |
用人单位支付 | |
工伤康复的费用 |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
工伤基金 | ||
伤残补助金 |
5级工伤 |
18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基金 一次性支付 | |
6级工伤 |
16个月本人工资 | |||
伤残津贴 |
5级工伤 |
本人工资的70% (低于最低工资的,用人单位补足; |
用人单位 按月支付 | |
6级工伤 |
本人工资的60% (低于最低工资的,用人单位补足; | |||
医疗补助金 |
5—6级工伤 (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此待遇) |
5级工伤 |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上年省平工资×30个月 |
工伤基金 |
6级工伤 |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上年省平工资×25个月 | |||
注意事项: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此待遇。 | ||||
伤残就业补助金 |
5—6级工伤 (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此待遇) |
5级工伤 |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上年省平工资×30个月 |
用人单位 一次性支付 |
6级工伤 |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上年省平工资×25个月 | |||
注意事项: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按每满一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2、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此待遇。 |
7-10级工伤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基金支付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待遇项目 |
支付条件 |
支付标准 |
支付方 | ||
医疗费 |
治疗工伤所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药品、住院服务标准目录 |
|
工伤基金 | ||
生活护理费 |
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
完全不能自理 |
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工伤基金 |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0%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
伙食补助费 |
住院治疗工伤的 |
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
工伤基金 | ||
交通费和食宿费 |
交通费为工伤职工从统筹地区至就医所在地往返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 |
工伤职工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凭据据实报销 | |||
食宿费为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产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 |
在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规定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天200元)内按凭据据实报销 | ||||
工资 (停工留薪期) |
治疗工伤 |
原工资福利不变 |
用人单位支付 | ||
工伤康复的费用 |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
工伤基金 | |||
伤残补助金 |
7级工伤 |
13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基金 一次性支付 | ||
8级工伤 |
11个月本人工资 | ||||
9级工伤 |
9个月本人工资 | ||||
10级工伤 |
7个月本人工资 | ||||
医疗补助金 |
7级工伤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省月平工资×10个月 |
工伤基金 一次性支付 | ||
8级工伤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省月平工资×7个月 | ||||
9级工伤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省月平工资×4个月 | ||||
10级工伤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省月平工资×2个月 | ||||
注意事项: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此待遇。 | |||||
伤残就业补助金 |
7级工伤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省月平工资×10个月 |
用人单位 一次性支付 | ||
8级工伤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省月平工资×7个月 | ||||
9级工伤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省月平工资×4个月 | ||||
10级工伤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省月平工资×2个月 | ||||
注意事项: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按每满一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2、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此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