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2025-12-15 12:16: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地区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存量房,是指由我市房产登记部门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的普通自住住房。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存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借款人申请存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存量房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受托银行负责借款人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初审、贷款复审、合同签订、抵押落实、贷款发放、贷款归还、贷后管理等日常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借款人应当委托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存量房贷款资金支付给卖房人,不得支取现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地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存量房贷款。
第六条 贷款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