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连云港市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12-11 09:28:32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2.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
3. 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4. 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