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2017,2017年金华生育保险报销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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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金华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生育保险申报补偿步骤: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并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可按下列步骤进行申报补偿。
第一步: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平产90天后,难产97天后,剖宫产105天后),用人单位填报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算表一式三份(同一单位申报两人以上还需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汇总表),加盖公章,并携带以下资料到市社保处工伤生育科进行申报:1.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婴儿医学出生证原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出院录或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本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合同录用备案名册资料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7.单位垫付产假工资清单;8.领取二胎指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附二胎生育证明。
第二步:工伤生育科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完整的,工伤生育科受理,并在资料上注明受理时间;对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向用人单位指出,待资料齐全后再受理。
第三步:申报单位到工伤生育科领回单。
金华市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金华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市区生育保险费率为0.5%。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地税部门依法征缴。
生育保险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市社保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统筹。市区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金华市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医疗费:19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
(2)难产分娩的医疗费:210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3500元;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费用;
(5)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400元;
(6)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每人次200元。
2、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育或流产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计划生育实施节育技术服务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的补充意见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合市区实际,现对《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金政发〔2006〕4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2012年1月1日前参保的人员,按原条件执行。2012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按本条件执行。
二、女职工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算生育医疗费,由生育基金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包括:剖宫产1800元,助产分娩12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800元。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三、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义乌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携带哪些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学证明、引产证明(需计生部门出具)等原件及复印件;
(4)病历或出院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
(5)发票原件;
(6)参保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