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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昌养老金退休工资待遇标准

2025-12-10 10:05:03  学窍知识网


2016年南昌养老金退休工资待遇标准
    今年度养老金计发保底数公布。保底数:根据新标准,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54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41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规定的90%的封顶基数。也就是说,超出来的部分,只发给90%。
专家介绍说,凡是在这5年内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新老办法都进行计算,如果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则予以适当保低补齐,如果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则予以封顶限高。此次公布的是第五年的保底数。按照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用原办法对比计算,完全按照新办法计算并发给养老金。
保底数公布了,那么养老金到底如何计算呢?专家解释说,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是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为准。
    公务员工资调整2014:工资设定标准

  (一)工龄工资

  工龄按虚龄计算,每年工龄设定工龄金为100元(称为工龄年金),工龄工资=工龄年金x工龄数。工龄工资按月发放。

  (二)学历工资

  以“中专(高中)、大专、大本、研究生、博士”五个学历级设定学历工资。每一年学历设定学历金(称为学历年金)。工龄按虚龄计算。学历工资=学历年金x工龄数。学历工资按月发放。

  1、中专学历,年金100元;

  2、大专学历,年金200元;

  3、大本学历,年金300元;

  4、研究生学历,年金400元;

  5、博士学历,年金500元。

  以上学历,工龄够10年的1个倍数,向上一个学历级晋级套算;工龄够10年的2个倍数,向上两个学历级晋级套算;工龄够10年的3个倍数,向上三个学历级晋级套算;工龄够10年的4个倍数,向上四个学历级晋级套算,套算到博士级封顶。例如:中专学历,工龄在10——19年的,按大专级套算;工龄在20——29年的,按大本级套算;工龄在30——39年的,按研究生级套算;工龄在40——49年的,按博士级套算。其他学历套算以此类推。

  中专学历以下的,工龄够10年的一个倍数的,向上一个学历级晋级套算,以此类推,套算到博士级封顶。例如,工龄10——19年的,按中专级套算(工龄工资=100元x工龄数);工龄20——29年的,按大专级套算(工龄工资=200元x工龄数);工龄30——39年的,按大本级套算(工龄工资=300元x工龄数);工龄40——49年的,按研究生级套算(工龄工资=400元x工龄数);工龄50——59年的,按博士级套算(工龄工资=500元x工龄数)。

  (三)级别工资

  级别工资设定13个级别,并设定级别年金。

  级别工资=级别年金x工龄数。级别工资按月发放。

  级别及级别年金设定:

  办事员为一级60元,副科员为二级80元,科员为三级100元,副科级为四级120元,正科级为五级140元,副处级为六级160元,正处级为七级180元,副厅级为八级200元,正厅级为九级220元,副部级为十级240元,正部级为十一级260元,国际级副职为十二级280元,国家级正职为十三级300元。

  下级别工资向上级别工资套算办法:

  工龄为10年的1倍的,向上一级晋级套算;工龄为10年的2倍的,向上两级晋级套算,依此类推。例如:办事员工龄10——19年,按副科员套算(级别工资=80元x工龄数);工龄20——29年,按科员级套算(级别工资=100元x工龄数);工龄30——39年的,按副科级套算(级别工资=120元x工龄数);工龄40——49年的,按正科级套算(工龄工资=140元x工龄数)。所有级别工资套算均以此类推。

(一)退休条件

法定退休年龄:

1、单位职工男工人、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满五十周岁,女干部满五十五周岁。

2、国有企业和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岁、女满四十五周岁且从事特殊工种的连续工龄超过一定年限。

3、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及其他人员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经本人申请男可延至六十五周岁女可延至五十五周岁)。

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在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在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实施统帐结合制度1995年10月1日后,企业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企业欠缴、缓缴或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缴费年限暂不予计算,在企业或个人按规定足额补缴后(如为欠缴应加收滞纳金),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在实施统帐结合制度(可设置具体日期)前的连续工龄。职工在实施统帐结合制度前参加工作,建立个人帐户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尾数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三)养老金待遇计发

1、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新人\"退休(指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养老金,用公式表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历年累计储存额×(1+上年度记帐利率×本缴费年度计息月数×1/12)+本缴费年度记帐本金+本缴费年度记帐额利息。

2、\"中人\"退休养老金的计发:(1995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1995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1994年14号文件规定: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上年度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

1995年50号文件规定:

基本养老金=[(1994年底本人标准工资×百分比+生活补贴)×(1+10%)]+(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系数/120)

百分比和系数的值参见95年50号文件23页

计发的养老金需比较以上两种规定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14号文件计算低于按50号文件计算的差额予以补齐。

3、农垦企业、私营企业\"中人\"退休养老金的计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上年度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建立个人帐户前的本人工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按移交前三年,即1997年、1998年、1999年三年的本人档案工资确定。农垦企业、私营企业\"中人\"退休时,养老待遇按[1999]14号文规定执行,即不再参照[1995]50号。

4、不满缴费年限退休待遇的计发

\"中人\"(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两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或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计发生活补助标准时,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尾数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半年发1.25个月)。

\"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存储额一次性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提前退休待遇的计发

(1)减发养老金

对资源枯竭关闭、破产矿山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时试点城市国有矿山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计算方法: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数×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但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开始享受养老待遇,其享受待遇按正常退休人员处理。

6、工伤退休待遇的计发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工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暂时保留,待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计发退休待遇。职工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四)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

职工退休后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各项所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条件:职务、职称、工龄、年龄、退休类别(特殊工种退休、离休、提前退休、病退、退职等)、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养老金金额。

(五)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1、企业退休人员:

(1)继承其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乘以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本息之和占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比例;

(2)丧葬费1600元;(考虑可调整)

(3)一次性抚恤费2000元;(考虑可调整)

2、企业离休人员:

(1)丧葬费1600元;{考虑可调整}

(2)一次性抚恤费按10个月的离休金计发;(考虑可调整)

(六)行业养老保险计发政策

1、个人帐户建立以后参加工作

月基本养老金=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个人帐户建立以前参加工作

月基本养老金=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个人帐户建立前本人连续工龄+过渡性调节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职工退休时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的乘积。

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为1998年至2002年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数,今后随着缴费工资的变化,再作相应的调整。1999年1月1日到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为退休前五年的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数。

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除以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9年前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低于0.6,按0.6计算,高于3,按3计算)。

1999年7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80元计发过渡性调节金。

3、行业养老保险计发特殊政策

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原行业计发办法计算高于按地方计发办法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法,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在过渡期内,当年待遇差最多核减80元;2004年退休的,不再计发该项补贴。

按地方计发办法高于原行业计发办法的,高出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办法解决,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10%;2000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30%;2001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50%;2002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70%;2003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90%;在过渡期内,高出部分不能超过80元;2004年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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