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被征地农民将享受社会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是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为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社会养老问题,贵阳市将从2010年1月1日起,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
记者从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明年开始,对于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因政府征收或批准征收农民承包土地而失去土地,并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在册人口,必须为其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据介绍,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其年满16周岁起至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补缴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个人承担部分在征地时采取一次性补缴的办法缴清,费用从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缴时,由个人在参保缴费时予以补足。政府承担部分,由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从征地补偿安置单列的社会保障资金中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不足以支付时,从征地项目所在地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
按规定,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另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助家庭困难的全部失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因个人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缴个人承担费用的差额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