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读
2025-12-22 09:27:59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读
1、《暂行办法》适用哪些人群?从什么时候实行?
答: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在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都适用于《暂行办法》。也就是说,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无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都能接着算。
2、我现在已经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了,儿子在北京工作,想和儿子一起居住,请问这种情况能不能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答:《暂行办法》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经退休,已经确认了养老金的领取地和禽标准,这种情况就不能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了。
3、在给职工办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资金是如何计算的?
答: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外,还需转移两部分资金。一部分资金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即: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后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第二部分是转移单位缴费。单位缴费部分是从1998年1月1日后以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4、我是一名曾在哈市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参保2年,现在深圳打工,请问我怎么输转移接续手续?
答:首先您需要到哈市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您的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记录您个人在哈参保的起始时间、实际缴费的月数及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全部储存额等信息。然后由您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就业地深圳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深圳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转移接续的条件,其他所有手续(包括转移关系和资金)都由相关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