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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社保中断,哈尔滨医保暂停参保

2025-12-10 09:18:34


1. 哈尔滨医保暂停参保

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哈尔滨市将10月15日起分时段关闭哈市医保信息系统相关功能,进行系统切换,并于10月31日切换到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新平台),系统切换期间,现有的哈尔滨市医保信息系统将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医保系统停机切换时间

(一)10月15日20时起,暂时关闭哈尔滨税务社保缴费平台医疗保险缴费功能;暂停市、区、县(市)各级医保经办大厅及乡镇、街道(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征缴业务;暂停网上、手机APP、自助一体机等不见面医保征缴业务;暂停各银行营业网点、手机APP等城乡居民、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业务;暂停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刷卡入院业务;暂停生育津贴申报业务。

(二)10月22日20时起,暂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办理医保刷卡结算业务;暂停网上异地就医备案及结算业务;暂停中心端待遇支付业务。

二、医保系统恢复上线时间

10月31日8时起,正式启用新医保平台,正式恢复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刷卡结算、住院结算和零售药店购药业务,其他业务视新平台上线情况逐步恢复。如系统切换进度提前或延后,将另行发布公告,请及时关注。哈尔滨各项“不见面”医保智能公共服务系统,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2. 黑龙江医保暂停

一、查询社保缴费记录有以下方法:

1、社保中心查询,可以携带身份证、医保卡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社保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触摸屏查询,一些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二、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3. 哈尔滨医保几个月不交停保

1、根据新社保政策要求,劳动者离职后找到了新工作单位之后,就要尽快把社保(包括养老、医保)转移到新工作单位。没有找到新工作单位的,要凭离职证明到社保局办理社保停交手续,不办理停交手续社保不能转移,不办理转移手续新单位就无法办理社保入户及缴纳社保费用。

2、社保断档三个月后医保会被冻结,社保卡将无法使用,这是断档期间的影响,但是离职三个月内还是可以支取医疗保险。

3、社保断档对于缴费年限有影响,因为不能补缴所以缴费年限应相应延长。

4. 哈尔滨医保暂停参保余额

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我市将于2021年10月15日起分时段关闭哈市医保信息系统相关功能,进行系统切换,并于2021年10月31日切换到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新平台),系统切换期间,现有的哈尔滨市医保信息系统将停止使用。

一、医保系统停机切换时间

(一)2021年10月15日20时起,暂时关闭哈尔滨税务社保缴费平台医疗保险缴费功能;暂停市、区、县(市)各级医保经办大厅及乡镇、街道(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征缴业务;暂停网上、手机APP、自助一体机等不见面医保征缴业务;暂停各银行营业网点、手机APP等城乡居民、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业务;暂停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刷卡入院业务;暂停生育津贴申报业务。

(二)2021年10月22日20时起,暂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办理医保刷卡结算业务;暂停网上异地就医备案及结算业务;暂停中心端待遇支付业务。

二、医保系统恢复上线时间

2021年10月31日8时起,正式启用新医保平台,正式恢复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刷卡结算、住院结算和零售药店购药业务,其他业务视新平台上线情况逐步恢复。如系统切换进度提前或延后,将另行发布公告,请及时关注。

5. 哈尔滨医保取消

2022年黑龙江城乡居民医保参保

1、缴费时间

2021年9月1日-2021年12月20日

2、缴费标准

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较2021年提高40元,为每人350元

3、财政补助标准

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较2020年提高30元,达到每人580元,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保障能力,为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其中,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348元、162.4元、69.6元;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348元、139.2元、92.8元。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省级下拨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并将同级财政按规定标准负担的补助资金于2021年11月底前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全面放开参加居民医保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3、待遇期

城乡居民在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20日参保缴费的,待遇期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2年黑龙江城乡居民医保迎来新变化

1、大病保险封顶线全面取消

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85元。2021年全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60%,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0万元。大病保险继续对脱贫人口实施起付标准降低一半,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倾斜支付政策。

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支付政策:

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万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5%

2万元至5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

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

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性保障政策。

2、新生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不设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

统一规范居民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对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确保参保人员保障不间断,待遇连续享受。

6. 哈尔滨医保停交多久不能用

黑龙江省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社保:

1、缴纳养老保险只能选择省社平工资的60%或100%两档为缴费基数,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20%按月缴纳

黑龙江去年社平工资为24376元,月社平工资2031.33元,养老保险个人交纳额为2031.33*20%=406.27元/月(按100%档次),或2031.33*60%*20%=243.76元/月(按60%档次)

2、医保的缴费基数为当地社平工资(医保还没有全省统筹)的100%

以哈尔滨为例,医保个人缴纳比例为9.5%、6.5%、5%、2.5%四个档次

去年社平工资为2438.42元/月。如按9.5%比例缴纳,每月缴费额为2438.42*9.5%+5(大额医疗救助)=236.65元

有工作单位,由单位缴纳社保:

1、养老保险: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2%。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如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社平的60%,以上年社平60%为缴费基数;如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社平的300%,以上年社平300%为缴费基数。

2、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7.5%,大额医疗救助个人和单位各缴纳2.5元。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如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社平的100%(2438.42元),以上年社平100%为缴费基数。

每年交的钱都算个人账户吗,

肯定不是,因为社保是按统筹管理,只有个人缴纳的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的做为统筹划入养老保险基金。

中间停交补交可以吗?

可以,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不交养老保险。其余时间如果停交,之后需要补交,缴费必须连续。

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5年,缴满15年未到退休年龄时,须交到退休时为止。

完全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可以只缴满15年不用再交。

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年(女)、30年(男),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现在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当然从事高风险工种,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

中途退保或死亡钱如何退

这种情况,可以由继承人申请退出个人帐户部分.一般在几万元到几百元不等,取决于交纳时间段和交纳档次等(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内的资金)。

今年起至2005年末,哈市将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记者在22日召开的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的。

个人缴费比例下调至8%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可暂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都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都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采取逐步做实、增加积累的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3.7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1.25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社会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上缴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个体业者自由职业者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

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今年起,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统一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5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调整为1.2%。

无力缴纳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统筹范围

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当地政府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尚未参保的机关公务员的现行退休养老制度仍维持不变;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退休养老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从改制之日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改制为企业前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保持不变。

关于困难企业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支付

有困难的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依法由企业支付,对已实现再就业的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助。申请享受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政府补助的国有困难企业拟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应提供再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困难企业所需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具体补助办法,执行省政府规定。

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可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多渠道筹集。企业在试点期间不能落实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今后,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可以享受与城里人一样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是28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或外埠农业户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的来

哈进城务工人员都可参加医保。与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到住所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享受《办法》规定的相应待遇。本办法实施前与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企业原参保模式为其补办参保手续。

个人参保有两种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缴费比例为9.5%(以今年为例:按社平工资月缴费应为110元),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人员,以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可以选择缴费比例为5%或者2.5%的方式缴费。缴费比例为5%的(以今年为例:按社平工资月缴费额为58元),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比例为2.5%的(以今年为例:按社平工资月缴费额为29元),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给付标准50%的待遇。

个人参保如何缴费呢?据了解,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须到指定银行储蓄网点建个人账户,预存3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每月从个人储蓄账户中划转。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费统筹的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费,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自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期间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变更手续后,从次月起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退休时须按原缴费标准,以本市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救助金连续缴纳至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为止。

7. 哈尔滨医保暂停参保怎么办

一、住院每次结算,基本医疗报销的个人就不用付了。譬如5万,个人应自负1万,则个人只掏1万的钱,医院与社保中心结算剩余4万元。但是个人自负部分还是多,医保的大额互助还可以报销。也就是说每次住院个人自负超过1300的(第二次以后的起付线变为650了),还可以把票据拿到单位,由单位再次申报。这次就是超过1300/650以上部分按照分段比例报销了。

二、住院报销的时候,有个起付线(起付标准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也就是说起付线的钱需要自己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才能根据当地医保的规定报销,报销比例各地是不一样的,并且不同的医院和不同的项目也是不一样的,大概80%,详细的可以去当地劳动保障网上了解。

8. 哈尔滨医保退保

可以退。

社保停交不会失效,交的钱停交就可以退,但是只能退回个人账户的钱。社保缴费账户的钱是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是个人账户,一个是国家统筹账户。社保缴纳的钱停交了还在账户里面,如果缴够十五年了,到龄就可能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不会失效。如果退保只能领回个人账户里面的钱,社保就会失效。

9. 哈尔滨医保停办再重新交不影响什么吧

因供电部门对哈尔滨市车辆管理所变电所设备线路检修,自2020年9月25日8时至19时停止供电。停电期间,哈尔滨市驾驶人考试中心及市区(县)大队驾管业务窗口将暂停办理相关驾管业务;部分车管窗口也将暂停办理车管业务,具体包括:哈尔滨车辆管理所、哈西大队车管分所、机场路5号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宏达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新榆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将暂停办理业务,办理车辆业务可到中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百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源丰源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凯利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业务。

10. 哈尔滨医保卡停用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常住本市的六十周岁以上外埠老年人凭居住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敬老优待证》。

  第五条 老年人除享受《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或者财政支持的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免收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病床免收出诊费;

  (二)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入老年大学学习,学费享受半价优惠;

  (三)到律师事务所免费进行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

  第六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

  对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公证机构应当减半收取或者免收公证费。

  经济困难的标准,可以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七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分配适于其居住的楼层;在农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住房应当优先安排改造。

  第八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八十至八十九周岁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符合市有关规定的老年人以及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医疗机构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为患有慢性病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站点或者交通工具上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候车(船)室或者交通工具上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

  第十一条 商业、饮食、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邮政、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电话预约、分片包干、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免收或者减收服务费。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受理有关老年人优待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解决有关问题,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优待老年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10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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