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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2025-01-01 09:26: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

  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且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房管、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0周岁,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

  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3.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按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且前后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在本市及异地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具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住房价值。

  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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