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布缓缴社保费以及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实施细则
2025-12-20 09:55:48
近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公布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以及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实施细则。
据悉,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到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县经办机构稽核认定缴费能力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2日内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复审;复审通过后2日内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批复。原则上市局每周报省厅一次,特殊情况,可及时报送。
据悉,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中企业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原因等相关内容,同时提交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