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社保查询社保政策教育
 
当前位置:首页社保政策天津

2022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

2025-12-03 10:33:33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覆盖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学籍的下列人员:

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其他未成年人。

年满18周岁,非在校就读,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

年满18周岁,非在校就读,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城镇居民:

1.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不具备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资格的老年人。

第三条 参保人员分类核定管理

人员类别

依据参保人员筹资补助来源渠道的不同,分别按院校学生、高中以下学生儿童、成年居民及新生儿核定人员类别。

1.院校学生:包括各类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毕业当年未实现就业,经教育部门认定在毕业当年申报缴费期内按学生身份参保的人员。依据单位申报或城镇居民家庭提供的学生证或院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核定;

2.高中以下学生儿童:包括在高级中学以下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儿童,以及其他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依据单位申报或城镇居民家庭提供的《户口簿》、《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核定;

3.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上,非在校就读,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依据单位申报或城镇居民家庭提供的《户口簿》核定;

4.新生儿:在申报缴费期出生并参保次年,或在上年9月份至当年8月份出生并参保当年的婴儿。依据《户口簿》核定。

人员类型

各类别人员中,依据筹资及补助标准的不同,分别按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助学学生、离休干部配偶、民政优抚对象及一般人员核定人员类型。

1.重度残疾人员:残疾等级标准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市残联部门申报核定;

2.享受低保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依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街道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核定,或依据市民政部门申报核定;

3.特困救助人员:享受特困救助待遇的人员。依据《天津市城乡居民特困救助卡》和街道出具的享受特困救助证明核定,或依据市民政部门申报核定;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两倍的城镇居民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依据街镇劳服中心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及《户口薄》核定;

5.离休干部配偶: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依据市老干部管理部门申报核定;

6.助学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依据学生本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或学校申报核定;

7.民政优抚对象:享受我市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依据市民政部门申报核定;

8.一般人员:不属于以上类型的人员,按一般人员核定。

第四条 单位及参保人员登记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机构、代管重度残疾人员参保的市残联部门、代管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和民政优抚对象参保的市民政部门、代管未就业学生参保的教育行政部门、代管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参保的市老干部管理部门等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登记、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行政村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登记、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单位登记管理

1.单位登记

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学校、福利机构、民政部门、教育部门、残联部门、老干部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批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审核其填报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审核无误后,登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单位住所、非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专管员等信息,选择录入单位类别及学校福利机构类别,录入开户银行、银行基本帐号、户名等单位开户信息及缴费方式。

对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可按以下规则编制9位单位登记代码:1-2位为CX,3-4位为区县代码后两位,5-9位由00001开始按登记顺序排列。

街镇劳服中心审核行政村填报的登记表二,登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为其办理单位登记,选择录入单位类别、单位代码及其他单位登记信息。

社保经办机构、街镇劳服中心留存登记表二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2.单位变更登记

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社保经办机构、街镇劳服中心依据相关凭证,审核单位填报的登记表二,登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对应变更项目办理变更登记。留存登记表二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3.单位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撤销、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社保经办机构、街镇劳服中心依据相关凭证,审核单位填报的登记表二及单位注销申请,登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登记。留存登记表二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电脑版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来自网友投稿及网络整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有错误请反馈给我们及时更正,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不承但任何责任。
版权所有:学窍知识网 Copyright © 2011-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